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5091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巷00號
丙○○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甲○○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丙○○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應檢附負債超過遺產之證明或係為子女之利益而拋棄繼承之切結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鉉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