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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526號
聲  請  人  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周信 
聲  請  人  林陳海 
相  對  人  邱建睿即邱立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建睿即邱立全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台中大隆路郵局第00907號及第00908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邱建睿即邱立全寄發如附件台中大隆路郵局第00907號及第00908號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惟相對人上開信件分別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封面、雙掛號回執聯、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及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邱建睿即邱立全現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5樓之1,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另居所地址即臺中市○○區○○○路000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此有聲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居所地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臺中市○○區○○○路000號,經該局函覆該址現為空戶,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12年10月6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120041063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