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769號
聲 請 人 陳冠璋
相 對 人 龍芊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253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41萬3700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110年度家全字第4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提供擔保金新臺幣(下同)141萬3700元(以鈞院110年度存字第2253號提存)後,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鈞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594號,下稱系爭假扣押執行)。茲兩造已於鈞院112年度司家移調字第208、209號調解成立,並有相對人出具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之同意書,而聲請人已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依系爭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25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141萬3700元為擔保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以系爭假扣押執行辦理在案。嗣兩造於本院家事法庭112年度司家移調字第208、209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調解成立,於該調解成立內容第一、二、四項分別約定:「聲請人同意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110年12月11日聲請人與相對人、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協議書內所保留之『精銳fun未來』建案剩餘價款(135萬5000元)給付之。」、「雙方均同意上開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保管之『精銳fun未來』建案剩餘價款,其中40萬元給付相對人,剩餘95萬5000元給付聲請人。」、「聲請人願於受領第二項款項後,同意相對人取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存字第2253號提存之擔保金141萬3700元,並聲明不予保留任何權利。」等語(以上調解成立內容所記載之聲請人即為本件相對人龍芊霏,相對人即為本件聲請人陳冠璋),上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假扣押裁定、本院110年度存字第2253號提存書、本院家事法庭112年度司家移調字第208、209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各該程序卷宗查核無誤。又相對人已按上開調解成立內容受領上開95萬5000元之解約價款,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之國泰世華銀行潭子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帳戶資訊等件附卷可證,是依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第四項約定,堪認本件已合於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之情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