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923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茂空調企業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得聲請返還擔保金之依據或證明。
(三)本件係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如臺端另有聲請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之需要,請另案聲請。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