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朱賴佳幸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劉OO
上 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劉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收養乙○○為養女,應予認
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收養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被收養人乙○○(女、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父已歿)提出之聲請狀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收養契約書、戶籍謄本、收養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健康檢查表、無刑事紀錄證明等為證,復經收養人、被收養人及其生母丙○○於本院112年8月24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同意出養之意願可據。綜觀全案卷證及主管機關訪視報告所示,堪認本件收養並無得撤銷或無效之原因,亦無不利於被收養人之情事,又符合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時起,溯及於112年7月10日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