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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黃OO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劉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為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本文及第2項本文所明定。再按,認可收養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以收養人及被收養人為聲請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應以書狀或於筆錄載明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被收養人之父母、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配偶;前項聲請應附具下列文件:收養契約書。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第二項聲請,宜附具下列文件: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限。經公證之被收養人父母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1076條之1第1項但書、第2項但書或第1076條之2第3項情形者,不在此限。收養人或被收養人為外國人時,收養符合其本國法之證明文件。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前項文件在境外作成者,應經當地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或證明;如係外文,並應附具中文譯本,家事事件法第11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8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收養書面契約。二、被收養人生父、生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如生父、母親自到庭,則無須公證。三、被收養人甲○○生父之戶籍謄本正本。四、收養人健康檢查表。五、收養人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六、收養人向轄區派出所申請之良民證(即無前科之證明)。七、收養調查表。此有本院家事法庭通知補正函、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