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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國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婕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中市龍井區公所、農業部農田水利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柒拾肆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亦有明定。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國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66,7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1,16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8,8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並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