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簡字第8號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40號
原 告 陳文松
簡文亮
吳宗澤 住○○市○○區○○路0段00○00巷00號0樓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吳曉莉
吳思慧
吳宛珍
吳宗旗
吳宗茂
吳志偉
吳宛庭
簡堉芳
簡淑珍
彭阿月
周坤添
周世明
周士玉
周瑛雅
陳貴香
陳文成
陳貴雪
陳瑞娥
盧文英
盧嘉鴻
盧美娟
吳金龍
林昭華
林世宏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9繼承人姓名欄關於「陳瑞雪」之記載,應更正為「陳貴雪」。
二、原判決正本之附表二關於編號1至4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編號一至4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及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鈺卉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