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陳春風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複代理人 許珮寧律師
被 告 陳金堂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如芬
被 告 陳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條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二、本院前以本件被繼承人遺產範圍,係以被告等人對經濟部水利署113年11月22日水授三字第11302155360號行政處分為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為據,而於114年3月10日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嗣因該事件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114年10月2日以114年度訴字第143號判決駁回陳金堂等三人之訴在案,並於同年月29日確定,有上述判決書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萬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