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96號
抗 告 人 陳○○ 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6
陳○○
陳○○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等事件(112年度家親聲字第496、506號),抗告人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因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繳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據此,抗告人三人自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補繳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三人如合計則應繳納新臺幣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