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富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富喬
被 上 訴人 吳晉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萬123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萬258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