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李聯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溙工程規劃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87,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