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增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逾期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建字第112號)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