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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3號
原      告  潤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慶牧  
訴訟代理人  黃科翰律師
被      告  馥珅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秋忠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主張其承攬被告位於臺中市○○區○○區○○○路00號2樓至5樓鋼構工程之鋼構製造,並以過磅重計算實作實算,依其檢附之請款單,鋼構製造工資之名稱有「柱」、「樑」、「樓梯」、「拉桿」、「梯」,單價各為新臺幣(下同)4元或9元,而兩造就「樑」、「樓梯」、「拉桿」、「梯」之各項單價達成合致之證明為何?另出貨過磅單僅記載貨物淨重,無法看出出貨之項目為何?故就原告完成之鋼構數量及價值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另就原告完成之鋼構數量及合理價值涉及工程專業,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陳報3家鑑定機構,及待鑑定事項或問題,俾利法院審酌原告已完成之鋼構之合理價值。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