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林明得
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雅菁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張國品、絃盟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各自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林明得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617元;上訴人頌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1萬3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