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瑞鼎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鈺鵬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鈺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9,9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至於上訴人另為訴之追加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168,644元,及自民事聲明上訴暨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部分,上訴人訴之追加是否適法,應由第二審法院處理,附此敘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第二審之裁判費27,7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