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竑長土木包工業即徐至詠
訴訟代理人 詹明潔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勇勝間請求給付逾期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