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埊器工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文
訴訟代理人 張鴻欣律師
林芸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璽藏茶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上訴理由狀上訴聲明貳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059,27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2,0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