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年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