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3號
反訴原告 永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政彥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林湘清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鑫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964,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0,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