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裕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姵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嬌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僅對富帝九工程有限公司部分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22,9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9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但未表明上訴理由,併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狀,並檢附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沛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