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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7號
原      告  捷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訴訟代理人  白宜靜  
            洪俊誠律師
            洪翰中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分署(原名:經濟部水利署
            第三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張稚煇  
訴訟代理人  陳芝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