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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中鐵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宗勝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複代理人    高妤甄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大猷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陳  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竹筠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台中鐵架有限公司請確認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按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367條」)?並確認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支付之工程款總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