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台中鐵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宗勝
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
複代理人 高妤甄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大猷
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
複代理人 陳 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竹筠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6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台中鐵架有限公司請確認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按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367條」)?並確認被告中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支付之工程款總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