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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林大昌 
相  對  人  乙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皓 
相  對  人  萬達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奇 
相  對  人  合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魁 
相  對  人  張家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林大昌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111年11月4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