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林大昌
相 對 人 乙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皓
相 對 人 萬達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照奇
相 對 人 合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魁
相 對 人 張家紳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1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勞工林大昌因發生職業災害事故受有傷害,因職業災害提起民事訴訟,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彰化基督教醫院診斷證明書及收據、111年11月4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文等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前段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