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賴秋芬
謝美惠
謝旻學
謝張月香
共同代理人 楊承頤律師
相 對 人 何昆芳
美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廷
共同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相 對 人 吳永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補字第59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害勞工之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萬6,4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92元。
㈡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費用收據等各1份為證。另依聲請人起訴意旨,本件尚待調查釐清後,始能知悉其起訴有無理由,難謂顯無理由,則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