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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智字第4號
原      告  蔡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富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樂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現行規定,修正後為第6條(於112年8月30日生效)】,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