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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字第5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彩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分唄貸款公司


            大眾理財諮詢中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冠昌當舖
            陳致廷  
            陳柏邑  
            白昇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1年度消債補字第202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8354號強制
執行事件對於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拍賣程序應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為「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有依債權人、債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一定保全處分之必要;其內容有:就債務人財產,包括債務人對其債務人之債權等,為必要之保全處分、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對於債務人財產實施民事或行政執行程序之停止;又為確保將來詐害行為、偏頗行為經撤銷後,對受益人或轉得人請求回復原狀之強制執行,亦有對之施以保全處分之必要;另為求周延,明定概括事由,許法院為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等語。由此可知,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係以債務人之財產為基礎,供債務人於一定條件下清理其無擔保之債務,故消債條例所定之保全處分,其主要目的係為保持債務人之財產,避免債權人透過強制執行程序,或債務人透過處分財產之方式,致債務人財產減少,致喪失債務清理之最重要基礎,同時應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從而,究竟有無保全之必要,應以是否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為其最低限度要件,並應兼顧債權人權益,避免債務人惡意利用保全處分,阻礙債權人行使權利,或作為延期償付手段之可能性,綜合比較斟酌,決定有無以裁定為保全處分之必要及其適當之方式。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聲請人)已提出更生聲請,惟遭相對人即債權人(下稱相對人)陳致廷、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定於112年8月31日上午10時對於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進行拍賣程序,為防杜聲請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之機會,自有限制聲請人履行債務,以及相對人對聲請人財產實施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之規定,聲請停止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由本院以111年度消債補字第202號受理在案,而相對人陳致廷、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訂於112年8月31日上午10時,進行公開拍賣程序,有聲請人提出本院112年8月8日中院平司執四字第8354號民事執行通知影本可稽。
 ㈡上開拍賣程序因涉及查封不動產之終局處分,使部分相對人得先行滿足債權,為避免聲請人之財產減少及維持相對人間之公平受償,則有予以保全之必要,此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停止。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就有保全必要之部分,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第3款為保全處分,併依同條第2項定保全處分之期間,聲請人其餘聲請,因無保全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附表
編號
種類
土地建物坐落
權利範圍
備註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分之1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12分之1

3
房屋
臺中市○○區○○段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
10分之1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