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8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李士維即李明道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資金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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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2年度消債補字第213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並擴張保全處分範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9日所為之112年度消債全字第68號保全處分(含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2號擴張部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3年1月16日為止。
聲請人擴張保全處分範圍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68號裁定保全處分在案,又以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22號擴張保全範圍,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
三、聲請人另主張其又收受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316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命令,亦有擴張保全處分之必要等語。然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事件卷宗,該事件對聲請人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南社郵局、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之存款債權及家家富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核發扣押命令,但經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南社郵局、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及家家富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表示無債權或債權不足無從查扣,故該執行事件目前所核發之執行命令均未扣得財產,自無保全之必要,聲請人請求就此部分擴張保全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王奕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112年11月29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