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葉屏雲即李屏雲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0年度消債補字第341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3月7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7月5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5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