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紀品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紀品如自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 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伊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前曾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11,799元,惟因伊當時收入不穩定,又因需要扶養幼子與母親,所以實無法履行協商約定,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又聲請人即債務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 2,437,499元)、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受扶養人、財產增減變動表、戶籍謄本、身分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摺資料、保險單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8年、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所得資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附卷為證,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在卷可稽,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