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36號 
聲  請  人  陳榮浩    住○○市○區○○00街00號

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表: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請確認所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與所檢附資料相符且無遺漏):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聲請人之戶籍地非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
有無訴訟、強制執行案件現繫屬於法院?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請再次確認)。
陳報曾否向法院聲請或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和解、破產。若已裁定開始更生、清算、破產和解、破產,並請陳報裁定開始之法院及其案號(請再次確認)。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0年11月起迄今)內為下列行為: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父母、子女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人「本人」、父母、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父母、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0年1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①現住何處?房屋所有權人何人?使用權源為何(如:為租賃)?如係租賃,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②聲戶籍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現由何人占有使用?
③支出扶養費證明。
積欠債權人詹雅筑債務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