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林哲毅
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
相 對 人 林王鳳嬌(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王鳳嬌(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3年1月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