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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58號
聲  請  人  林哲毅  

代  理  人  張寧洲律師
相  對  人  林王鳳嬌(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王鳳嬌(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13年1月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泳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