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吳梓生律師
相 對 人 三禾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第2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聲請人陳報相對人之破產財團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1,602,000元,故核定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為21,602,000元,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