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文心豐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嶸昌
被 上訴人 品全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20日內向本院補附相關資料,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