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75號
上  訴  人  陳彥中 


訴訟代理人  張嘉仁律師
            陳伯彥律師
被  上訴人  陳柏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8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庭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準備程序終結;然上訴人於112年12月13日另具狀提出本院於上開準備期日中所諭知上訴人主張係由證人楊其睿提供予上訴人之相關報價單等資料為證,故本件認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