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鍵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清淮
訴訟代理人 李添興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查聲請人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7萬6,278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