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阮語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濠欣建設有限公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