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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阮語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濠欣建設有限公司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9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附卷可稽,是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李婉玉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