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功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世安
相 對 人 洪秋英
上當事人間聲請准予提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解除列管:五、爭議雙方已循司 法途徑解決,且起造人或承造人業以結構安全鑑定報告修復
金額,依損壞鄰房賠償費用提存法院數額表規定比例計算後
提存。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34條第2項定有明文。
觀諸上開規定所指提存,其性質應為清償提存,是其提存無
須法院裁定。至於聲請人聲請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列
管,則非法院之權限。是其所為之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
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