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玉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叔謀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8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