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93號
原 告 陳慶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翔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謝南陽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萬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