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4號
原 告 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鴻吉
上列原告對被告廖輝提起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5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7,72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