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86號
原 告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博鈞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律師
田永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原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萬2,1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3,469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