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喬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宏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鐵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60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