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9號
原 告 傑和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文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16萬9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萬6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