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5號
原 告 陳美冠
曾昱銘
劉建弘
方秋琴
葉超然
劉小兵
余寶珠
京彥投資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騰彥
原 告 蔡銘耿
白培志
賴美純
錢鷹
王瑞培
何碧椒
周宇賢
李筱帆
李正隆
陳俊佑
廖茂佑
廖芸瑄
廖文隆
莊雅君
許文周
林世益
前列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金額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