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悅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聶學智
被 告 劉俊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又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原告請求被告應將民國111年12月26日所為於DCARD網站上之文章予以刪除,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前開兩項聲明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準此,本件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100元【計算式:2,100元+3,000元=5,1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