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8號
原 告 晟翔欣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2,57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52,57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