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4號
原 告 學習工場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振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未來教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1萬58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