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靖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桂靖
原 告 華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湖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萬1,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2,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筆隆